關于擴大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做好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准備工作,擴大對外商投資企業貿易權的開放,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出口經營權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從事非配額許可証管理、非專營商品的收購出口專業,并可以參加自產產品的出口配額招標。
  (一)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年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
  (二)申請前連續二年,在稅收、外匯和進出口方面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有從事國際貿易的專業人員。

  二、擴大母公司為生產型集團的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進口經營權
  關于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進口系統集成配套產品或進口試銷產品等問題,按外經貿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二)》(外經貿部2001年第1號令)執行。

  三、允許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為進行其研發產品的市場測試進口并銷售少量其母公司生產的高新技朮產品
  (一)進口的母公司產品為研發中心正在進行的研發項目產品的市場測試產品﹔
  (二)進口量與市場測試目的相適應。
  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研發中心開展上述進出口業務,應向原審批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研發中心開展上述進出口業務的情況應按年度向外經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