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划單列市外經貿(廳、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精神,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經商海關部署,現就該通知中涉及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朮型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設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
   (一)原已獲得項目確認書的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外以自有資金對原有設備進行更新或維修,其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由原頒發項目確認的部門出具,增資等企業變更項目由其審批機關出具,其中限額以下項目由省級審批機關出具。
証明格式見署稅〔1999〕791號附件1,下同。
   (二)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設立的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外以自有資金對原有設備進行更新或維修,其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由原批准企業設立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地方項目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証明)。
  
   二、關于外商投資研發中心進口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
   (一)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研發機構),由該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地方項目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格式見附件,參照《海關部署〈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緊急通知》(署稅〔1997〕1062號)附件四的要求填寫。
   (二)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研發機構)在投資總額外以自有資金對用于研發的原有設備進行更新或維修,其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由審批外商投資研發中心項目確認書的部門出具。
   (三)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免稅進口設備用匯額度按其投資總額及自有資金額核定。
   (四)允許類、限制甲類外商投資企業以非法人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原則上應以分公司形式設立,其免稅進口設備用匯額度按經批准的分公司營運資金核定﹔設立在企業內部的研發中心,由審批機關根據企業申報的研發中心可免稅進口設備的清單及金額一次性核定,但項目確認書、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仍由省級審批機關出具。企業應在申請報告中詳細列明企業財務預算與僅用于開發中心的設備清單和用匯額度,并提供經審計的上半年財務報表。

   三、關于產品出口型和先進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朮型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外以自有資金對原有設備進行更新或維修,其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由頒發《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或《外商投資先進技朮企業確認書》的外經貿部或省級、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
上述企業如同時屬于五類企業中的兩類以上的,可自行選擇申領進口設備、技朮及配備件証明的方式。

   四、進口設備驗收依據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外自有資金進口更新設備、技朮及配備件屬企業生產自用,應列入 "合資、合作設備"或"外資設備物品"進口項下,其設備、技朮及配備件進口比照投資項下進口管理規定,由海關憑外經貿部或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進口設備物料清單上加蓋的"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驗收,其中,屬國家限制進口管理商品,須憑上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辦理進口許可証、件。

   請各地外經貿部門認真按照補充通知的規定,做好項目確認書和進口証明的出具工作,各地不得將審批權限層層下放。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外資司)反映。

   本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文件下發前已到達口岸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和海關登記驗收的上述進口貨物,應比照本文補辦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