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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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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朮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經批准,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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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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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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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商投資先進技朮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朮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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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并轉讓技朮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配套件及備件,除國家明令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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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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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園區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實行市本級政府"零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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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項目,國家級高新技朮項目,以及汽車、船舶、電子家電、新材料項目,可一事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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